第四届涉外家事法治论坛圆满成功

2019-09-19 16:31:52

2019年5月25日,第四届涉外家事法治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召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教授等来自两岸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与会嘉宾就涉外家事领域的热点问题与疑难问题展开充分研讨,各美其美,精彩纷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精彩的总结讲话。黄进教授对来自台湾的教授表示感谢,鼓励研究生在论坛发表论文,肯定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结合的重大意义,肯定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取得的成果,并希望专题研究委员会每年开展相关会议,对专题进行深入研讨,为我国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完善积极建言献策,发挥智库的作用。

会议开幕

本次论坛承办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主持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王新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出席论坛并致辞。

王新清副校长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感谢与会嘉宾不畏路途遥远而来参会,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专题报告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王海南教授以《中国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立法情况报告》为本次论坛做了专题报告。王海南教授的独到解读为我们了解5月17日刚刚通过的台湾同婚专法提供了全面的视角。吴用教授对王海南教授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

论坛议题一:涉外代孕法律热点

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主持这一会场的研讨。

台湾地区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暨研究所吴光平副教授以《涉外代孕之法律适用》为题进行了精彩发言,分别对代孕契约的法律适用、代孕子女与委任双亲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于晶副教授以《涉外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为题进行了精彩发言,在探讨了各国代孕立法冲突和各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以“儿童利益下的契约说”为认定代孕亲子关系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国熙助理研究员发表了《跨境冻卵及相关辅助生育技术的法律限制与适用》,分享了其研究背景、实务中潜在的风险与问题、冻卵的流程以及相关法律限制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王艺老师发表了《禁而不止的代孕对儿童权益的影响》,探讨代孕“禁而不止”的缘由,剖析了禁而不止的代孕对儿童权益的影响,在结论部分提出,从儿童权益的角度说,与其禁而不止,不如正视、规制代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作为该会场与谈人,对涉外代孕中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弱者利益保护等规则进行了评论。

论坛议题二:涉外夫妻财产与家庭税务策划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主持了这一会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以《宪法基本权利和家事法中的契约自由—德国联邦宪法2001年2月6日判决介评》为题进行了发言,通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论述了婚姻家庭和意思自治的宪法保护问题,并对夫妻财产合同内容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了介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承凤律师以《涉外婚姻中的房屋权属认定问题探析》为题进行了分享。张律师以徐某某诉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中的房屋权属认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薛童老师对前一发言人张律师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以《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就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法律冲突和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阐述。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前法官赖淳良律师作为该会场的与谈人,就惯常居所地的确认、第三人侵扰责任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该会场的另一位与谈人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雷明光教授,就同性婚姻、代孕、涉外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第三人侵扰婚姻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论坛议题三:涉外监护法律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主持这一会场的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以《涉外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为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案例的归纳整理,评析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问题,厘清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与第25条等条文竞合问题,分析了“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判断标准,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台湾地区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前法官赖淳良律师以《从儿童权利论跨国拐带子女之防止》为题,就跨国儿童拐带之实例、拐带可能侵害的儿童权利、防止儿童拐带机制之比较法观察、跨国拐带儿童之防制等问题进行了分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张美榕副教授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的“家的价值”》为题,就“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私法规则中的体现、“家的价值”因素的体现及其在儿童惯常居所地确定中的运用进行论述,提出以“家的价值”为导向完善我国儿童惯常居所地规则。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何莉颖以《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研究》为题,就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现状与特点、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实践中问题的成因等进行了分享。

该会场的与谈人为台湾地区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暨研究所专任副教授吴光平,其就台湾国际私法中的实体价值导向问题进行分享,并呼吁关注老龄化时代的涉外老年人监护问题。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教授就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适用范围、《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原则的重要性等分享了独到的见解。

论坛议题四:涉外离婚法律热点

北京大学教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何其生教授主持这一会场。何其生教授指出,本会场汇聚了很多涉外家事法中复杂的重要话题,既涉及公益、也涉及私益,既涉及人身利益、又涉及财产利益,值得一起探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合伙人律师和李凯文律师发言题目为《涉外协议离婚中“共同抚养”是否可能?》,其提出实务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呼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创设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共同抚养”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闫瑾以《涉外诉讼离婚中子女抚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题,在对54个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就涉外离婚附带抚养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困境及其反思、单独适用涉外抚养冲突规范之优势、完善对策与建议进行了论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以《浅析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为题,对涉外离婚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对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方面的完善建议这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与谈环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案例的视角,传统意义上的探望权,即现在所谓的“交往权”,王教授认为共同抚养模式可以解决探望权的难题,建议将探望权规定细致化。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前法官赖淳良律师分享了台湾实务中关于共同监护的案例,但也指出共同抚养在执行上有一定困难,交往权的具体规定应更细致。

该会场另一与谈人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许耀明教授指出,离婚的效力应该只限于离婚的身份效力,共同监护的义务分配则要考虑各种因素。

论坛议题五:涉外家事其他法律热点及会议讨论环节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王海南教授担任该会场主持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分享了其团队成果《2017-2018年涉外家事领域国际私法年度研究报告》。袁发强教授就离婚后子女抚养和监护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适用范围的界定,是一个很严肃的实践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以《当前家族信托法律风险与律师作用》为题,从实务层面谈我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业务模式、我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发展困境因由、境外家族信托经验借鉴及中国跨境信托实务风险,最后分享了跨境家族信托的未来合作模式及律师的八个作用。

该会场与谈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吴用教授指出,目前高校对信托的重视确实落后于实践,家族信托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对袁发强教授及其团队的报告予以了高度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闭幕环节

第四届涉外家事法治论坛闭幕式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向论坛报告了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的未来规划。第四届涉外家事法治论坛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会务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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