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宗旨
为推进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充分发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特设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研究委员会设置
任何学会会员均可以根据其研究兴趣和研究需要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设立专题研究委员会。
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该专题研究委员会方可设立。
第三条 专题研究委员会组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由召集人一至两名、成员若干名组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员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专题研究委员会。
第四条 专题研究委员会性质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可以独立开展以下活动:
(一)对某一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二)举办相关研讨会、报告会和座谈会;
(三)组织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委员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组织开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活动准则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须遵守宪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须遵守学会章程,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业务要求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学术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召开。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每年应在年会前向学会提交书面研究报告,并在年会上向全体会员就委员会研究作口头报告。
第八条 业务终止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专题研究委员会如长期不开展实质性学术活动,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可以终止其活动资格。
第九条 办法的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生效。
第十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